br />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推了下眼睛,道。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万元精神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背着原告,向其朋友诉说原告的婚期期间的私生活情况,其中多次谈到原告x冷淡等涉及原告隐私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道。
方轶敢肯定,原告在开庭前一定咨询过律师,起诉状也是律师起草的。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与其朋友在封闭的环境下倾诉自己并不幸福的生活,实际上是朋友之间对不如意生活的诉苦。
她们谈话的内容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限于谈话双方知晓,根本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轶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
证据二,行车记录仪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
法官,我说完了。”原告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认可,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倾诉生活的不易,并不是有意要诋毁原告。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方轶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对原告诉求给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么得到的行车记录仪?”女法官问道。
“行车记录仪是我的,安装在我的车上。被告开我的车出去玩,他们在我车里聊天,被我的行车记录仪录下来,就这样。”原告道。
“也就是说,被告是在车里与朋友谈论你的隐私的,是这样吗?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应该是这样。”原告道。
“被告,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方轶,问道。
“是的。”方轶道。
“被告,当时车里都有谁在?有几个人?当时车是在行驶中吗?”女法官问道。
“车里一共有两人,一个是被告,另一个是被告的朋友,车在行驶中,这个从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体现出来,两人聊天时,汽车在公路上快速移动着。”方轶道。
“原告,对被告刚才说的有没有异议?”女法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