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轶回到住处,点燃一根红梅对窗而坐,望着窗外的明月,心中暗道:为什么偏偏是这个时候?不对呀,以曹晓慧的性格,怎么会让儿子去住校呢。如果她真想让儿子去住校,又为什么在学校附近买房?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
周一早上,中院第二十一法庭,沈虎的案子二审开庭。
……
“请上诉人沈虎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沈虎盗窃他人财物,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罪系未遂。
鉴于上诉人沈虎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作了赔偿,本案为抢劫未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沈虎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沈虎,伱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沉着脸问道。
“没有异议。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认可。”沈虎低着头不敢直视审判长。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沈虎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沈虎的辩护理由是根据方轶的辩护方案来的,他不懂什么叫法言法语,只会车轱辘话来回说,审判长实在听不下去了,制止了他的发言。
“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沈虎盗窃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动自行车电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在被保安拦截时,为抗拒抓捕,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抢劫未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抢劫未遂的情形未进行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鉴于上述人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而且上诉人属于初犯,有认罪、悔罪的情节,且属于抢劫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沈虎减轻处罚,处一年有期徒刑,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轶建议判处沈虎一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了,属于减轻处罚。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