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轶一怔,心道:老家伙,你可够损的,把《合同法》里的规定拿到刑事案子上来适用,你怎么想的。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不一样,怎么能照搬呢,你作为法学教授,搞了一辈子法律,这个道理不应该不明白吧,这不是给我挖坑吗?真当我的刑法学博士是花钱买的,我导师可是国内刑法学的领军人物,这类案件研讨会当年我可没少参加。
都是千年的狐狸,伱跟我玩什么聊斋啊?
“冯教授,按照您的说法,被害人有配合医生进行治疗的义务,如果被害人不配合治疗,产生的后果不能完全归责于致害人刘女士,刘女士只应对通过医疗不能恢复的部分及医疗过程中的费用负责。是这样吧?”方轶看了一眼老教授面前的名签,然后微笑着问道。
老教授微笑道:“我只是抛砖引玉,开阔下思路,大家共同探讨。”
方轶心中冷笑,老家伙够狡猾的,左右逢源啊!
“我认为,如果没有刘女士的致害行为,被害人根本无需进行医疗,更不存在进行治疗的义务了。犯罪行为人为他人设置义务,这个逻辑本身就有问题。
《合同法》是基于善意、诚信、互利的原则制定的,而犯罪行为大多是恶意、自利、单边的,把《合同法》中对违约情况的理解移植到刑事案件中,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
被害人的治疗义务不是法定的,也不是约定的,《合同法》中关于守约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
所以我个人认为,被害人受伤后没有进行医疗自救的义务,其不积极接受治疗、理疗,不积极进行锻炼,不构成被害人过错。致害人刘女士不能因此对扩大的伤害减免责任。本案最稳妥的辩护方案是最轻辩护,无法做无罪辩护。”
方轶琢磨着,反正现场那么多知名律师,案子肯定轮不到自己头上,至于那位老教授怎么想,他更不关心,一个整天在象牙塔内修炼八面玲珑神功的老家伙,能有什么出息,随他去吧。他的心情很轻松,说的也很客观。
“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之前发言的那位女律师立刻表示赞同。
……
经过一番讨论,研讨会最终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刘女士无罪;第二种意见,存疑,不确定,实际上就是骑墙头;第三种意见,刘女士构成犯罪,建议做罪轻辩护。
研讨会散后,众人领钱走人,方轶也领到了一个大红包,还有一套JDZ的茶具礼包。
开完研讨会后,会议厅内剩下了吴秘书三人。
“老吴,会也开了,钱也花了,接下来怎么办?真从这帮人里选?”郑助理叼着烟卷,看向吴秘书。
“小周,你的意思呢?”吴秘书斜眼看向一旁自己的助理。
周助理头脑灵活,又是名校毕业,是吴秘书的智囊,只是他太贪财,一心想投机取巧赚大钱,与吴秘书属于一类人。
“我有个建议……”周助理说完,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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