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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23、424章(合并一大章) 这是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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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也看到网上的报道了?”男律师低声问道。

    “嗯,看了。国内的律师制度都改革这么多年了,我就纳了闷了,啥时候咱们成了国家公务人员了!我得看看检察院和法院是怎么解释的。”女律师一脸匪夷所思的表情道。

    “谁说不是呢!真特么够乱的。为了把律师那啥,把身份都给改了。这得多大的仇啊,以后咱们做刑事案件可得小心。”男律师低声感慨道。

    周围的律师有的在闲聊,有的在吸烟,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旁听李明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

    上午九点整,法院大门打开,门外众人陆续走了进去。

    法庭内,审判员正在宣读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方轶扫了一眼旁听席,好家伙坐的满满登登的,孙主任与赵忠诚和李明博媳妇就坐在第一排。

    ……

    “下面由上诉人李明博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是一位四十来岁,留着齐耳短发的女人,她两边的审判员是两位男法官,均是一脸的严肃。

    “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使用的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我虽然让李右朋看过案卷复印材料,但是并没有让他复印案卷。

    二、李右朋复印的卷宗材料上既没有标明秘密等级,也没有标注属于国家秘密。在我复印案卷后,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我复印的案卷属于国家秘密。

    三、关于我所复印的刑事案卷属机国家秘密的鉴定结论于法无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我是一名普通律师,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一审法院认定我是公务人员是错误的……”

    李明博是做律师的,之前又与方轶沟通过辩护方案,所以他在开庭前将自己能想到的辩护内容,不管有理无理都写了下来,打算来个乱拳打死老师傅,只要是有一拳打到要害,自己就能解脱,这是他此时的真实想法。

    “下面由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明博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上诉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普通律师,根本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国家公务人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上诉人复印的案卷材料上未标注任何保密字样,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向上诉人告知复印的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更未让上诉人签署任何保密文件。

    上诉人复印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时,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此时的案卷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取决于案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上诉人办理的是一件普通的贪污案,而且是公开审理,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所以上述人复印的案卷不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辩护人认为,保密机关出具的关于卷宗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本案证据不足。

    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李明博,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走着程序。

    “有异议,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和事实均不认可……”李明博道。

    都这时候了,他肯定不能认,认了自己就得进大牢,律师证也得被吊销,职业生涯就此终止。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方轶对面公诉人席上坐着的两位男检察员皱了皱眉头,从接手案件起,他们就一直在向一审那两位检察员的祖宗八代问好。

    玩呢!律师能是公务人员吗?你给发工资啊!这逻辑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怎么一点常识都没有啊!喝多了吧!

    既然接了这案子,程序该走还得继续往下走,为首的男检察员只能捡他有理的说:“上诉人李明博,去法院阅卷是你自己去的吗?”

    “是,我自己去的。”李明博道。

    “但是根据调取的法院立案庭监控录像,你不是一个人去的,还有两个人跟你一起进的立案庭大门。”男检察员道。

    “是,当时李右朋和李勇跟我一起进的立案庭,但是借案卷进行复印时他们不在场。他们一直在立案庭等着。”李明博道。

    “出了法院后,李文贪污案的案卷还有谁看过,你有没有允许别人看过?”男检察员问道。

    “李右朋向我借阅过,但是次日一早就还给我了。”李明博道。

    “你知道李右朋再次复印了案卷吗?”男检察员问道。

    “不知道。”李明博道。

    “后来你去调查取证,是谁跟你一起去的?”男检察员问道。

    “是我们律所的一名实习律师跟我一起去的。”李明博道。

    “你们是怎么找到李文贪污案的证人的。”男检察员问道。

    “是李右朋带我们去的。因为我们对当地不熟,所以需要人带路。”李明博道。

    “你们一路过去找证人调查取证,是否顺利?”男检察员继续问道。

    “还算顺利。当事人很配合。”李明博道。

    其实当时李明博见李右朋找起证人来,轻车熟路一般,特别是有一个证人住在村里,李右朋直接开车过去就停在了人家门口,他心里怀疑过李右朋曾经去找过证人。但是证人都是他父亲李文的同事,李明博又觉得可能是此前李右朋认识他们,到家里串过门,所以便没太在意。

    “案涉证人出具了与之前不一样的证言和证据,你有没有怀疑过真实性?”男检察员问道。

    “当时现场只有我、我们所的实习律师和证人三个人,我提问,实习律师做记录,然后让证人出具的手写证言,我不认为有什么问题。”李明博道。

    他还真怀疑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所说与案卷中的证言正好相反,而且说的非常溜,像是背过的一般,但是证言又确实是证人亲笔书写的,签字、按手印一样不少,李明博便没多问。

    “李右朋有没有跟你聊过关于证人作证的事?”男检察员问道。

    “没有,他从来没跟我提过,我也没跟他说过。”李明博道。

    方轶知道检察员这么问的缘由,李明博也知道,这是一个坑,检察员问来问去其实就是想问,是不是你李明博指使李右朋找证人篡改的证词,如果是,那就可以靠上妨害作证罪,即便本案的罪名不能坐实,也可以另行起诉,指控李明博妨害证人作证。

    李右朋被抓捕后把私下复印案卷,并找证人提供虚假证据、证言的事全都拢在了自己身上,没把李勇和李明博牵扯进去,只提到李明博曾把案卷借给自己观看。

    而且几个证人也向公安机关陈述,当时找自己篡改证言的只有李右朋一个人,没见过其他人。

    检察员想从李明博身上找到突破口,所以才有此一问,但是现在看来,妨碍作证的事李明博确实不知。

    ……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李明博还是那套词,只不过说的更细,更广。作为律师,李明博肯定比一般的被告人更能说,这也正常。

    “上诉人李明博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明博作为李文贪污案的辩护律师,让被告人亲属查阅其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理由如下: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而本案中上诉人李明博让李文的亲属查阅的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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