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明白了。”田欣说完,看了看周围,压低声音道:“跟咱们一起实习的那几个实习律师,整天帮着律师送材料,拿快递,有的连案卷都没看过,咱们算是幸运的了。不过还是你最有眼光,跟着方律师一年下来能学不少东西。”
“这年头找个负责人的好师父不容易,你也得好好学,黄律师还是挺不错的。开庭让你发言,起诉状、答辩状都交给你写。我开庭连话都不敢说,你比我强多了。”周颖微笑道。
“算啦吧,刑事案子实习律师没有发言的权利,要是民事案件,我估计方律师早就大撒把,交给你了。”田欣笑道。
田欣说的不假,考试过了,要办实习证,实习的目的就是让老律师手把手的教新入门的准律师办案技巧,增加司法实践经验,跟过去的师父带徒弟一样。但是现如今这一制度成了摆设,徒弟未必想学,师父也未必真想教,挂名的居多,都想着拿证赚大钱,可哪有那么多大钱可赚,律师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几十万律师都集中在一、二线经济发达的城市,于是内卷开始了。
次日下午,方轶办公室内,周颖拿着笔和本,将罗达英的案子分析了一遍。
“……从整个案发经过上看,罗达英是抢夺,而不是抢劫。他是趁储户不注意,抢走密码箱,在逃走的过程中被抓的,不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这与在道路上抢夺金项链后逃走是一个性质。我设想的辩护方案是往抢夺罪上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罗达英抢了五十万现金,如果能被认定为抢夺罪,再加上犯罪未遂的结果,说不定法院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觉得检察机关指控罗达英犯抢劫罪是错的。”周颖自信满满道。
“首先,你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你研究过案子,也看过法条。但是有几个点你需要解释下。如果你能解释清楚,那么就可以按照你的辩护方案辩护。”方轶微笑道。
“您说!”周颖跃跃欲试道。
“第一个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个你怎么解释?”方轶问道。
“嗯,您说的这个点我还真查了下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理解,‘携带凶器’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1、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也应按照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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