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坐在首位的三十多岁的男检察员正在宣读起诉书。
“……凌晨一时二十分许,被害人邓刚与周涛到休闲山庄的女工宿舍外,叫山庄的服务员薛红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薛红不予理睬,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强行进入宿舍内。
在宿舍内,周涛与薛红发生争执,并殴打薛红。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庄文婧上前劝阻,周涛又与庄文婧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周涛将庄文婧的上衣钮扣拽掉,庄文婧持水果刀将周涛的右上臂划伤。
邓刚见此状况,欲用哑铃击打庄文婧,庄文婧又持水果刀扎伤邓刚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一点八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亦起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文婧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检察员道。
检察员的声音在庄文婧听来是那么的冰冷,那么的无情,如同地狱的召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宣读民事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审判长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庄文婧赔偿邓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五十四万八千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收据及赡养费的计算依据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庄文婧,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伱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周涛殴打、欺辱并企图拖走薛红,我过去劝阻,周涛又打我,还将我的上衣撕开,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
我认为周涛要强奸我,为了防卫才拿起刀子。我将周涛划伤后,邓刚用哑铃砸我,我就冲邓刚胡乱扎了一刀。
如果周涛和邓刚不对我和薛红行凶,我不会用刀扎他们。邓刚属于咎由自取,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庄文婧泪眼朦胧的看着手里的纸,颤抖着说道。
在开庭前,方轶又去见了她一次,将厉害关系都说了一遍,也说了自己的辩护方案。方轶告诉她开庭时一定要镇定,如果怕忘了,可以将准备说的话都记在纸上,当庭宣读。
庄文婧知道方轶这是为她好,在开庭前的几日,她将要说的话在脑子中过了好几遍,她头脑依旧乱糟糟,但是案发经过她还记得,所以她将当日发生的情况写在了纸上,以防自己庭审中慌乱记不起来。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拿起提问大纲,看向被告人庄文婧:“被告人庄文婧,案发当天你们是几点回到宿舍休息的?”
“当天晚上山庄有几波客人,我们是晚上十点多回到宿舍休息的。”庄文婧道。
“你们回到宿舍休息,是否听到了什么声音?”检察员问道。
“听到了,周涛和邓刚跑来敲门要薛红出去。”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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