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如何解释?”周启明皮笑肉不笑的问道。
他与李翔瑞是好友,之前他们两人就案件的情况也通过气,所以他们的意见比较一致。
现如今万可法和邢天正两人当面反对他和李翔瑞的观点,而且说的那么直接,一点都不知道婉转,让他心里有些不爽。
“方律师,你给大家说说你的理解。”万可法将球踢给了方轶。
本来方轶看着几个白头发的老家伙掐的挺激烈的,准备坐山观虎斗,结果万可法突然把他拉下了场。方轶明白这是万可法在向圈里的前辈推荐自己。靠天靠地靠老师,不如靠自己的专业打出来的名气过硬,让人信服。
但是方轶也有他自己的顾虑,这么硬怼硬杠,非常容易得罪人,可话又说回来了,想要扬名就会有明争暗斗,就会得罪人,瞻前不顾是成不了大事的。方轶一咬牙,爱咋滴咋滴吧。
“我认为,《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将养殖业和种植业排除在食品生产的概念之外,其立法本意在于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是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而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也就是说,上述规定是为了区分两个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而不是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客观上不生产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及其制品。”方轶道。
“对于方律师的解释,我保留意见。
我认为,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喂养生猪,不等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盐酸克伦特罗等非食品原料,不能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李翔瑞觉得找不到更好的解释方式,但是又不想丢面子,便转移了话题。
万可法用脚尖踢了下一旁的方轶,示意他怼回去。
“嗯,我谈下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李律师的观点存在瑕疵,未免太流于形式,而忽视了行为的本质。
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将导致猪肉中含有有毒物质,这是大家刚才都认可的。这一行为实际上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有毒物质没有什么区别,猪场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生产有毒食品。
本案中,张万田作为一个中型猪场的经营和管理者,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仍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从而导致众多消费者食用猪肉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方轶道。
“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个选择性罪名。
本案中,被告人张万田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属于有毒食品,因此只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不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邢天正说道。
他的话是针对刚才李翔瑞的发言说的,意思很明确:你李翔瑞表述不够严谨。暗含着说李翔瑞专业水平不行。听话听音,在场众人都听的出来这是在羞臊李律师,李翔瑞的脸色不太好看,显得有些尴尬。
 ...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