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咱们一直在讨论债务的真实性问题,我有个疑问,向大家请教下。
如果双方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债务,而行为人错误的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实施了拘禁讨债的行为,是不是也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这样吗?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孙律师突然问道。
“我觉得不能这样理解,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只专注客观事实,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这肯定不妥。”赵律师笑道。
“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
就本案而言,不管是索要非法债务,还是索要违法债务,应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
我认为,在这类案件中,除了审查并排除债务系无中生有的情况外,在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的同时,还应当考察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根据犯罪构成理论,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分析,也就是行为人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这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
就索债型非法拘禁而言,我觉得即使双方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只是被告人认错了对象,甚至想当然联系在一起。但只要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对方拖欠了其债务,对被害人实施了拘禁行为,追讨欠款没有明显超过债务的数额,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高起原在预谋时,明确指向被害人曹文学私吞他的那份赎金分成,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后续发生过变化,其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均是为了追讨‘债务’,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从索取合法债务扩大到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种的特殊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争议还是挺多的。
我曾经查过相关案例,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件来说,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我说的这些仅供大家参考。”方轶道。
方轶可不敢托大,即便是省高院院长来了,他也不敢说省内的所有法院对待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判决都会一致,这与具体案情有关,更与主审法官的理解和专业能力有关。律师办案子有时候确实需要一点运气,这一点在座的几位诉讼律师都有体会。
中午周慎请方轶吃饭,三位律师作陪,众人又谈论了一番司法现状,发了一堆牢骚。
随后周慎亲自将方轶送去了火车站。
“师弟,有没有来京城发展的想法?”周慎与方轶并排坐在奔驰车的后排,歪着头微笑着看向方轶。
“我的情况你也知道,恐怕一时半会来不了京城。”方轶婉拒道。
现如今儿子要考高中,父亲年老在家,方轶在市里刚刚打开局面,说实话他是真不想来京城。
“也好,日后我这边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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