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是这个道理。但是我儿子让虎子去找对方朋友要钱,这会不会……”史光勇挠着大秃脑袋道。
“本案中,您儿子史凌捉奸在床,并以被害人与蒋雨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相要挟,勒索被害人十万元。
尽管史凌将被害人拘禁在酒店的房间内,但史凌并未以此相威胁,给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打电话索要赎金,主观上史凌只是想从被害人处勒索十万元了事。
从您刚才说的情况看,‘给钱了事’是对方提出来的,而且发生在史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前。
尽管史凌指使虎子去被害人朋友处取钱,构成勒索既遂,但这钱是被害人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朋友借的,您儿子等人的要挟和勒索对象一直都是被害人本人,而没有以撕票为由向其他人勒索钱财。
因此,我认为史凌的行为不符合勒索型绑架罪的构成。您明白了吧?”方轶尽量用对方能听懂的语言解释道。
“明白了,那抢劫罪呢?”史光勇问道。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不仅包括威胁,还包括暴力、麻醉等,目的是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以便达到抢劫的目的。
本案中,您儿子之所以能勒索成功,是拿住了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把柄’,进而勒索钱财,不是无缘无故,看到对方有钱上去逼迫对方掏钱,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您琢磨下是不是我说的这个道理?”方轶道。
史光勇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双眼放着光道:“方律师,要是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会被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咱们省里高院没有就上述标准做出特别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规定,您儿子勒索被害人十万元,实际取得五万元,应该属于数额巨大,极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判几年,要看庭审时的情况。当然,二审法院也有可能维持原判,这里面存在一些运气的成分。”方轶道。
他实际上是在‘点’史老板,二审情况瞬息万变,你别听我说的挺美好,从路边随便找个便宜的律师去法院开庭,真要是那样做,可存在被法院驳回上诉的风险。
当然,即便你委托了我,也有可能因为您儿子运气不好,败诉,但是风险总会小一些,所以您要自己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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