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孙、路二人没有说话,也没有反对,方轶接着说道:“从表面上看,马总等人所‘抢’的是一张质保金凭证,侵犯的是江良的债权,不是实实在在的财物。
但从本质上看,虽然质保金凭证本身不是财产,但却是十五万元质保金归属的证明文件,就像房产证一样,它能证明财产的归属。
如果没了质保金凭证,江良向马总索要十五万元质保金,马总会给吗?即便江良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不会支持他,如此一来十五万元就不再是质保金了,而成了马总的财产。说白了吧,十五万元质保金的凭证等于同值的财产。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行为人抢劫的对象不仅包括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债权文件,债权也是公司财产的一种。
马总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最终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十五万元质保金。”
说完后,方轶端起茶杯,自顾自的喝起茶来,对面的路、孙二人面色有些复杂,眼神不断的交流着。
“方律师,之前我们也问过其他律师,有律师说,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马总已经事先占有了十五万元的质保金,其行为的本质是想赖账不还,检察院认定马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妥。我觉得人家说的似乎也有些道理,您看呢?”片刻后,孙汇问道。
“我不太同意这种观点,首先声明下,我不是抨击别的律师的观点,只是觉得如此理解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些片面。
应该说‘非法占有目的’与‘事先对他人财产的占有状态’并不是一回事。
马总事先占有他人的十五万元质保金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项目出了问题,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履行,马总应该归还质保金。
说的直白点,马总占有质保金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拿着别人的质保金应该退还给别人。
马总带人强行索要质保金凭证,并逼迫被害人江良写收条,其本质不是想‘赖账’,而是想从根本上把十五万元质保金的账抹掉,马总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江良给他的十五万元质保金,不再归还。
我说的没错吧?”方轶看向二人。
“方律师,马总这案子,有没有缓?即便构成犯罪,能否按照犯罪未遂处置?”路、孙二人眼神交流后,孙汇问道。
“这个可能性不大。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本案中,马总等人已经强行抢回了质保金凭证,而且还逼迫被害人江良打了收条,在上述行为实施完毕之时,‘质保金已经归还’,马总的债务已经消灭,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已然满足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马总构成犯罪既遂。
马总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一直占有着质保金,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追回被告人抢走的十五万元质保金,才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所以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方轶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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