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看向审判长。
辩护意见的初稿是云乔写的,方轶给了云乔一个思路,然后试着让她写了辩护意见。在拿到云乔的初稿后,方轶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后定稿的辩护意见已经与当初云乔的初稿相差了十万八千里。
虽然辩护意见初稿被方轶修改的面目全非,但是云乔却十分兴奋,因为师父让她开始写辩护意见了,终于接触到了案件的核心部分。但她知道自己需要学的东西还很多,用方轶的话讲,云乔写的辩护意见更像小论文,废话太多。
“现在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上诉人周江猛捡他人存折后据为己有,其行为本质是一种侵占行为。
此后上诉人利用猜中的存折密码,多次恶意取款达十四万余元,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又将他人存折烧毁,拒不归还,其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的话让方轶一怔。
好吗,一审时,检察院和法院都认定周江猛构成盗窃罪。到了二审,辩护人却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市检察院却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上诉人应构成侵占罪。现在该案已经由AB选项,改成了ABC选项,不知道审判长会不会再凑个D,让三缺一更完美些。
审判席上,审判长的大脑快速的思索着。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观点如下:
本案中,上诉人周江猛拾到栗元珙掉在长椅下的存折后,本应将存折归还栗元珙,但其却未及时归还,从而在两人间形成了代为保管关系。
而长椅下的银行存折本质上应属于栗元珙的遗忘物,上诉人周江猛占有栗元珙的银行存折后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应构成侵占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片刻后,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江猛捡到栗元珙遗失的银行存折,随后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侵占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对象应该是已被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不能排除上诉人周江猛对于捡到的银行存折的合法持有,但不能由此得出周江猛已经合法持有了存折项下存款的结论。
因被害人栗元珙在存折上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对存折内款项的控制权,周江猛拾得存折并没有取得对存折项下钱款的合法持有权,故银行存折内的款项并不是被侵占的对象,本案不存在被侵占的对象。”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了下,原因无他,嗓子太干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