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的误认,也可以从被告人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牌号、型号等能体现价值巨大的特征,以及在盗得手表后没有马上逃走或者将手表及时处理掉,甚至未妥善放置等情形中得到验证。
被害人在向被告人追索手表的过程中,虽表示愿意用一千元换回手表,但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未明确表明该表的实际价值,相反却明确表示该表并不太值钱。
此节事实,并不足以使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产生新的认识,相反更可能加深被告人对该表价值的误认。
综上,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没有认识到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其认识到的价值只是“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由于被告人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应按其盗窃时所能认识到的价值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坦白其盗窃事实,且所盗手表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沙丛丛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完毕后,方轶愣了一下,他没想到法院居然采纳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旁听席上的沙潮一颗心总算是放到了肚子里。对于他来说,只要女儿不蹲大牢咋都行。
法院大门外,沙潮看着方轶,一再表示感谢。
“沙先生,虽然一审法院判您女儿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判决尚未生效,下发判决后十日内如果检察院不提抗诉,您女儿就没事了。”方轶说道。
“那如果检察院抗诉呢?我女儿会不会蹲大牢?”沙潮眼巴巴的看向方轶。
“不一定。要看二审的情况。”方轶犹豫了下说道。
判决书下发后不几日,方轶得到消息,检察院抗诉了。
检察院以被告人沙丛丛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按常理,检察院抗诉,被告人或者家属肯定会联系律师应诉,但诡异的是,都过了十多日了,沙家人也没来,连个电话都没有,难道他们不准备请律师了?
后来云乔告诉方轶,由于被告人沙丛丛下落不明,该案的二审依法中止审理了。
方轶听到后,愣住了,人跑了?!
因为该案的二审当事人没有委托,所以方轶也没有再关心后续情况。
……
一晃眼已经到了八月中旬,小志在老家这段时间天天跟着方冒的儿子四处窜,尽情的撒欢,整个人都被晒的黢黑,但却更结实,更健康了。
周末的时候方轶请了两个保洁,将房子收拾了下,云梅无事跑过来帮方轶把床单被罩都换下来,洗了一遍。
之所以要搞大扫除,主要是马上要开学了,方安志要回来了,方轶可不想让儿子发...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