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先在诊疗过程中不仅给患者开具了处方,还向患者出售了自制的药物,这与一般医生的开处方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
如果只是开处方,让患者自行到药店或医院(诊所)购药,而这些药物的生产、购销与该医生并无直接的关系,则该医生所实施的只是一种履行医护职责的行为,他只对其处方负责,即使销售给患者的是假药也与他无关。
而本案被告人是把自行配制的成药直接卖给患者,是一种自产自销行为,其与购药患者之间已形成一种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楚光先的这一行为属于生产、销售行为。
综上,被告人明知其配制的药物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男检察员发言道。
此前,方轶曾与检察员沟通过两次,但是双方各说各的理,所以方轶没能说动检察员。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楚光先。
“我对指控不认可,我没有生产、销售假药,我只是为了缓解患者的病痛,配制了药品,而且我配制的药品没有流入市场,仅仅是针对患有风湿病的患者。
我行医多年,治病救人是医生的本职工作,我手里有治病的方子,难道让我眼睁睁的看着患者痛不欲生而不管?
我承认在配制药品过程中疏忽了患者的其他基础病,对药量把握不准,用药不当,但这药方确实可以治病,不是假药,确实治好过患者……
我开出的药吃死了人,这一点我无话可说,但是药方是真的,这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请法官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楚光先辩解道。
他一直觉得药方是好药方,只是自己没把握好药量。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抬头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楚光先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其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造成患者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构成医疗事故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不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虽然被告人出售给患者药物的目的是通过诊疗活动赚钱营利。但该药只是用于特定的患者,没有在市场上正式公开销售,更没有形成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
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和销售都应属于市场行为,即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以市场流通为基础,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建立在一定供求关系上的经济活动。
因为只有处于一定市场经济秩序之中的经济行为,才可能违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构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方轶说完,停顿了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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