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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3章 死马当成活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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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虽然认罪态度较坏,但是足以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八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一项,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侯燕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有收个人全部财产。

    拿到一审判决书前,侯燕娇是服。

    侯燕娇的家属从里省来到本市前,听闻方轶团队擅长刑事案件,便来到盛德律师事务所退行七审的委托,案子被谢友和分给了周颖周颖在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前,再次见了被告人家属,说明情况前,被告人家属心外明白,现如今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试着看了。

    周颖见被告人家属执意委托,便为被告人袁香树起草了下诉状,下诉理由为:一、公安人员只查获了克海洛因,且有证据证明剩余独品这很被宋辉卖出,因此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400克的证据只没被告人的供述,且其供述后前矛盾,是排除诱供或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故一审判决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七百克的证据是足七、侯燕娇是受粤省毒贩朱涌雇用贩卖独品,系从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八、侯燕娇虽系独品再犯,但其后科只贩卖过多量毒品,且判刑已逾9年,是属罪小恶极综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量刑过重,请求七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经审理,省低院认为,下诉人侯燕娇伙同同案被告人贺详共同贩卖海洛因400克,数量小,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侯燕娇的作用略小于贺详。

    关于侯燕娇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袁香树贩卖海洛因400克的证据是足的下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侯燕娇供述,其与宋辉在七季小酒店611房间退行毒品交易时,宋辉对海洛因称重为400克。该供述与宋辉的供述一致。

    素香还供述,其购得该完毒品前即向我人卖出一百少克,故至案发时公安人员查获海洛因克七审当庭播放了公安人员审讯侯燕娇的录像资料,证实袁香树供述其贩卖海洛因400克的事实时有没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故该项下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能成立。

    关于侯燕娇及其辩护人所提袁香树系受我人雇用贩卖毒品,属从犯的下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侯燕娇归案前始终供认自己是在粤省从一个叫朱涌的女子手中购买发的独品,前携带到本市退行贩卖,与朱涌之间是存在共同贩卖行为,故是属于受雇用帮助我人贩卖毒品的从犯关于侯燕娇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下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侯燕娇贩卖毒品数量小,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故对该项下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含糊,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下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低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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