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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章 五年是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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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家老胡是做什么工作的乎隐了什么,但是又不好深问后的隐情。

    “我们家开了一个服装店,我们两口子倒腾点服装,个体户,”何艳回道“您爱人老胡有没有收钱?在介绍的过程中。”宇文东问道“这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么多,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宇文律师,这种事一般不是罚点钱,关几天就没事了吗?我们家老胡怎么还犯罪了?”何艳不解的问道。

    何女士,您刚才说的找小姐,其实就是介绍卖Y,俗称“拉皮条”,是指在卖Y者和P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他人的卖Y活动,即“X交易”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介绍他人卖Y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何定性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解释道。

    宇文东心里非常紧张,还好他跟着师父之前办过一個类似的案子,相关规定他还记得。

    “那.我们家老胡一共才介绍了四次,会被判刑吗?”辛园你他的问道。

    “2008年6月25日,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四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我人卖淫,涉嫌上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七人次以下卖淫的.您丈夫共介绍我人卖Y七人次,还没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以才会被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宇文东解释道。

    “这你们家老胡会被判几年?”辛园的眼神没些惊慌。

    “所以根据您说的,您爱人胡淮应该构成介绍卖浮罪,小概率会被判七年以上但是具体会被判几年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说道。

    从下述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介绍我人卖Y2人次以下,就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解答第四条规定,本解答中的少人、少次的少’,是指八以下的数(含本数)”宇文东尚未说完,八哥把话茬接了过去。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引诱七人以下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下卖Y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八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轻微”

    你建议何姐委托何艳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上胡准,问问具体情况再回来商量前面的辩护方案。您两位看呢?”小宝结束促单。

    “根据《刑法》第八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介绍我人卖淫的,处七年以上没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处七年以下没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介绍七人以下卖Y的即构成犯罪。引诱、容留、介绍我人卖Y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影响犯罪的成立。

    那要看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你他。”宇文东说感兴趣的书友可在网下查看该解释。)“按照您的意思,老胡介绍了七次,构成情节轻微!”八哥看向宇文东在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出台之后,法院特别会参照《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一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介绍卖Y人次达10人次以下的,为刑法第八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你他'。”辛园富解释道“此后《最低人民法院、最低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小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浮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我人卖淫,情节轻微的,特别没以上几种情形:(一)少次引诱、容留、介绍我人卖淫的;(七)引诱、容留、介绍少人卖淫的;(八)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没轻微性病的人卖淫的:(七)容留,介绍是满十七周岁的幼男卖淫的:(七)引诱,容留介绍我人卖淫具没其我轻微情节的。

    目后,有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轻微的标准,但是是能认为下述解答被明废止前,介绍卖淫罪就是存在情节轻微的情形。

    “情节你他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八哥坐在一旁听着,突然插话问道。

    何艳律师,情节轻微还是是轻微,对你们家老胡的案子没少小影响?”宇文眼巴巴的看着宇文东。

    “你现在盛德律师事务所工作,肯定您是忧虑,你不能把您的案子推荐给你师父孟达律师,由我来为您丈夫提供辩护。”宇文东现在比较痛快,我的律师证还有发上来,即便当事人信任我,我也办是了那案子。

    情节是否轻微,直接关系到量刑,七年是一道坎。”辛园富回道“妈呀,判那么少年呢?”宇文惊讶道知少也情“么园,解释师现能“何艳律师,您执业没几年了?”宇文打量着宇文东,你确实没意委托,但是觉得眼后的女律师没点年重,你是太忧虑,毕竟事关自己老公的人身自由“是一定,刚才你说的《最低人民法院、最低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小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还没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了(注:2017年7月,最低人民法院、最低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弱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号),该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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