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新月在最后一次供述中提到,她与邓诗云发生争吵后,邓诗云拿起臧刀捅她,她把一旁的牛佳艳拉到近前抵挡,结果刀子捅在了牛佳艳身上。
之后她趁着对方不注意,拿了门旁的一根木棍打在邓诗云后脑上,将其打晕,然后用刀子割邓诗云手腕。”隋夏说道。
“嗯,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这案子有很多疑点,证据之间也有矛盾的地方,很多细节都没搞清楚,虽然从表面上看房新月有作案的时间和动机,但证据明显不足。我觉得咱们可以做无罪辩护。”方轶说道。
“我去给房祖根打电话,约他明天上午来所里谈委托?”隋夏问道。
“好,你去吧!”方轶说完,又拿起了案卷。
次日一早,律所刚上班,房祖根和鲁良芬便心情忐忑的走进了律所。他们不知道方轶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消息,心里既期待又害怕。
“房先生,我们会见了您女儿了,也看了案卷,从目前在案证据来看,我们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方轶看向对面的房家老两口。
“您的意思是这案子与我女儿无关,我女儿是无辜的?”鲁良芬激动的嘴唇有些颤抖。
“案件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我们不好下定论,我们仅仅是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上述结论。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房新月与丛明昌、邓诗云三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这是事实,房新月得知丛明昌因邓诗云要与自己分手而产生怨恨心理,具有作案动机。
另外,房新月与邓诗云在案发当日多次电话联系,并去过被害人家里,也就是作案现场,说明她具有作案时间。
上述两点对您女儿十分不利。
但证据中对您女儿有利的是,侦查人员从被害人邓诗云的睡衣及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了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而含有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的镇静药物来源及残留物去向,却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不能证明是您女儿带去的。
您女儿房新月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从未供述过使用镇静药物,这是本案的一个疑点。
除此以外,房新月供述中提到的奶茶杯、烟头、手机、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到案,无法印证她供述的真实性。
现场提取的臧刀也未作指纹鉴定,且刀上未检出死者牛佳艳的血迹,不能确定该刀是作案工具,也不能确定房新月曾持有该刀。这与您女儿的有罪供述不一致。
而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更无法证明您女儿就是凶手。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做无罪辩护。当然具体法院会如何判,还得看庭审情况,存在一定风险。”方轶解释道。
“嗯,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案子是实情不好确定,但按照现在的情况看,我女儿很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有被判无罪的可能。是这样吧?”房祖根想了想问道。
“是的,就是您理解的意思。您是想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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